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学校首页 > 正文

    关于职工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可抵扣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07 点击次数:


    院属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整理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每月限额为200元/月)。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详细条款请参见财税〔2017〕39号附件)开发的、符合条件(节选)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三)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四)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五)理财类、财产类、社保类相关保险不在此文件适用保险产品范围。

    三、税收征管政策执行

    学院各部门教职工,凡自行购买符合财税〔2017〕39号文规定的个人税收优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学院规划财务处提供发票复印件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学院自个人提交前述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学院规划财务处。其他细节请自行参见财税〔2017〕39号文。




    规划财务处

    2017年7月7日


    (供稿部门:规划财务处)
    通讯员 图片作者
    供稿部门